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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某2022年12月26日与本网签约,委托本网在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其劳动仲裁案。
时间:2023/2/21 8:12:07    来源: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    |       
  种某2020年1月1日入职北京吉欧瑞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管理类工作,双方签订了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年薪350000元。2021年2月1日,青岛瑞邦智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种某、北京吉欧瑞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约定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为青岛瑞邦智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22年1月1日,双方签订《薪资调整确认函》,种某月工资自2022年1月1日起上调为55000元。
  双方2022年11月14日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青岛瑞邦智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工资至2022年11月14日;支付离职补偿323401.20元,支付时间不晚于2022年11月30日;以及每晚支付一日,按总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种某最后工作至2022年11月14日,工资支付至2022年10月31日。截至申请劳动仲裁之日,青岛瑞邦智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4日工资和离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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